金融远期合约即买卖双方在交易远期合约时买方应该向卖方支付的现金,即产品本身的价值。由于远期合约初始价值为零,随着时间的流逝,标的资产价格变化带来远期价格的变化,导致已有的远期合约价值不再为零,故在合约有效期期间,金融远期合约的价值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
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双方中支付选择权(期权)购买费的一方有权在合约有效期内按照敲定价格与规定数量向选择权(期权)卖出方买入或卖出某种或一篮子金融资产的合约。具体可分为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等不同形式。
金融期权的买入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向买进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现货期权)或者金融期权合约(期货期权)。当然,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